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3-18 18:33:53

2012年证券发行与承销章节考点综合(十八)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一)发起人的概念
  发起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申请,认购公司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者。发起人既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的要件,也是发起或设立行为的实施者。
  (二)发起人的资格
  1.自然人、法人作为发起人。自然人、法人均可以作为发起人。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作为发起人时,它应与营利性质相适应,如工会、国家拨款的大学不宜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2.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发起人。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发起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认缴出资额已经缴足;(2)已经完成原审批项目;(3)已经开始缴纳企业所得税。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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