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3-18 18:33:53

2012年证券发行与承销章节考点综合(三十五)

(二)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
  1.担任独董的条件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具有《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则;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
  (1)在上市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最近1年内曾具有前3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5)为上市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7)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2.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上市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监会、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对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公司可将其列为董事候选人,但不得列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的每届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连选可以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3.独立董事的一些特别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提议召开董事会;
  (4)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5)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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