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3-18 18:33:53

2011年《证券发行与承销》辅导:第3章(4)

  第二节股份制改组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报表审计和法律审查


  一、清产核资(概念、内容、程序和组织)
  (一)概念: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益,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
  (二)内容:清产核资主要包括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益认定、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内容。
  (三)程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损益进行认定,对资金核实结果进行批复。
  1、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清产核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企业提出申请;
  (2)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机构批复同意立项;
  (3)企业制订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工作;
  (4)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和对有关损益提出鉴证证明;
  (5)企业上报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报告及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
  (6)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损益进行认定,对资金核实结果进行批复;
  (7)企业根据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批复调账;
  (8)企业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
  (9)企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2、企业实施清产核资按下列步骤进行:
  (1)指定内设的财务管理机构、资产管理机构或者多个部门组成清产核资临时办事机构(统称为“清产核资机构”),负责具体组织清产核资工作;
  (2)制订本企业的清产核资实施方案;
  (3)聘请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
  (4)按照清产核资工作的内容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各项工作;
  (5)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
  (四)组织:清产核资工作按统一规范、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导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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