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3-18 18:33:53

2011年《证券发行与承销》辅导:第3章(5)

 二、股份制改组的产权界定
  (一)国有资产产权的界定及折股:
  1、国有资产产权的界定:按“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界定。
  2、国有股权的界定:
  国家股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向股份公司投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
  具体:(1)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设立的国有企业以其全部资产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应予撤销,原企业的国家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2)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设立的国有企业以其部分资产(连同部分负债)改建为股份公司的,若进入股份公司的净资产累计高于原企业所有净资产的50%(含50%),或主营业务生产的全部或大部分资产进入股份制企业,其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3)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向新设立的股份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
  国有法人股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
  具体:(1)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设立的国有企业以其部分资产(连同部分负债)改建为股份公司的,若进入股份公司的净资产低于原企业净资产的50%(不含50%),则其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2)国有法人单位(行政性总公司和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除外)所拥有的企业,包括产权关系经过界定和确认的国有企业(集体公司)的全资子企业(子公司)和控股子企业(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以全部或部分资产改建为股份公司,进入股份公司的净资产折成的股份;(3)国有企业(行政性总公司和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除外)或国有企业(集团公司)的全资子企业(子公司)和控股子企业(控股子公司)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直接向新设立的股份公司投资入股形成的股份。
  3、国有资产的折股
  国有资产折股时,不得低估作价并折股,一般应以评估确认后的净资产折为国有股股本。折股比率(国有股股本/发行前国有净资产)不得低于65%。股票发行溢价倍率(股票发行价格/股票面值)应不低于折股倍数(发行前国有净资产/国有股股本)。
净资产未全部折股的差额应计入资本公积金,净资产不得转为负债。
  (二)土地使用权的处置
公司改组为上市公司时,对上市公司占用的国有土地主要采取四种方式处置: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缴纳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缴纳土地租金,国家以租赁方式将土地使用权交给股份有限公司,定期收取租金;授权经营。
  (三)非经营性资产的处置
  企业在改组为上市公司时,必须对承担政府管理职能的非经营性资产进行剥离。
  (四)无形资产的处置(书72-73页)
  无形资产是指得到法律认可和保护,不具有实物形态,并在较长时间内(超过1年)使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受益的资产。无形资产实际上是企业拥有的一种特殊权利,给企业带来的收益具有较高的不确定性,主要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商誉、特许经营权、开采权等。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出资时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
  1、无形资产的重估价值。对占有单位的无形资产,应区别下列情况评定重估价值:
  (1)外购的无形资产,根据购入成本以及该项资产具备的获利能力。
  (2)自创的或者自身拥有的无形资产,根据其形成时发生的实际成本及该项资产具备的获利能力。
  (3)自创的或者自身拥有的未单独计算成本的无形资产,根据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
  2、无形资产的处置方式。无形资产的处置与原企业的整体改组方案往往结合在一起考虑,一般采用以下处置方式:
  (1)当企业整体改组为上市公司的时候,无形资产产权一般全部转移到上市公司,由国有股权的持股单位,即原企业的上级单位享有无形资产产权的折股。
  (2)当企业以分立或合并的方式改组,成立了对上市公司控股的公司的时候,有多种处置方式:①直接作为投资折股,产权归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不再使用该无形资产;②产权归上市公司,但允许控股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有偿或无偿使用该无形资产;③无形资产产权由上市公司的控股公司掌握,控股公司与上市公司签订关于无形资产使用的许可协议,由上市公司有偿使用;④由上市公司出资取得无形资产的产权。
  3、商标权的处置方式。无形资产中的商标权作为能为公司带来超额利润的一种无形资产,对公司经营业绩具有重大影响。鉴于拟上市公司前3年业绩中包含了商标权给公司带来的超额利润,因此拟上市公司商标权处置方式应遵循以下原则:
  (1)改制设立的股份公司,其主要产品或经营业务重组进入股份公司的,其主要产品或经营业务使用的商标权须进入股份公司。
  (2)定向募集公司应按上述要求对商标权的处置方式予以规范。
  (3)拟上市公司应在获准发行前将商标权处置相关的手续办理完毕。
  (4)对商标权以外的其他知识产权处置方式,应比照商标权的上述要求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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