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3-18 18:33:53

2011年《证券发行与承销》辅导:第5章(13

  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的核准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核准程序
  1、在主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程序
  申报(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受理(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初审(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初审)—预披露(就是指招股说明书(申报稿)要预先在证监会网站上披露)—发审委审核—决定(核准或不予核准。自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发行人应在6个月内发行股票;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自中国证监会做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发行可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2、在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程序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具体方案、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股票的种类和数量,发行对象,价格区间或者定价方式,募集资金用途,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决议的有效期,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保荐人保荐发行人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对发行人的成长性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意见。发行人为自主创新企业的,还应当在专项意见中说明发行人的自主创新能力。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并由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
发行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6个月内发行股票;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发行申请核准后至股票发行结束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现不符合发行条件事项的,中国证监会撤回核准决定。
  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发行人可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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