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3-18 18:33:53

2011年《证券发行与承销》辅导:第10章(7)

  第五节企业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与承销(内容有修改)
  2008年4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短期融资券适用此办法。《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等终止执行。
  一、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注册
  交易商协会负责受理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注册。
  交易商协会设注册委员会,通过注册会议行使职责。注册会议决定是否接受发行注册。
  注册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由5名注册委员会委员参加。
  交易商协会向接受注册的企业出具《接受注册通知书》,注册有效期为2年。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一次发行或分期发行短期融资券。首期发行应在注册后两个月内完成。
  企业在注册有效期内更换主承销商或变更注册金额的,应重新注册。不接受注册的,可于6个月后重新提交注册文件。
  二、发行规模和资金使用:
  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资金应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发行文件中明确披露具体资金用途。
  三、短期融资券发行的操作要求
  短期融资券在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登记、托管、结算。同业拆借中心为短期融资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提供服务。
  四、短期融资券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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