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3-18 18:33:53

2011年《证券发行与承销》辅导:第12章(9)

 第六节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
  一、战略投资者应遵循的原则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不得危害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坚持三公原则,维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接受政府、社会公众的监督和中国的司法和仲裁管辖;鼓励中长期投资,不得炒作;不得妨碍公平竞争。
  二、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要求
  1、方式: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上市公司A股股份。
  2、投资可分期进行,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股份比例不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80%,但特殊行业有特别规定或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3年内不得转让。
  3、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持股比例有明确规定的行业,投资者持有上述行业股份比例应符合相关规定;属法律法规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者不得对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4、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的,应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三、外国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1)依法设立、经营的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财务稳健、资信良好且具有成熟管理经验;(2)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或其母公司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3)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良好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4)近3年内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的重大惩罚(包括其母公司)。
  【例4】进行战略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应当近3年内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的重大惩罚(不包括其母公司)。
  【答案】错。
  四、外国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的程序
  外国投资者主要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和通过协议转让两种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这两种方式在战略投资程序上有所不同。
  1、上市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
  2、股东大会批准。
  3、投资者与上市公司签署有关的合同或协议。
  4、报批。
  5、批复。
  6、设立外汇账户。投资者应在资金结汇之日起15日内启动战略投资行为,并在原则批复之日起180日内完成战略投资。否则,审批机关的原则批复自动失效。投资者应在原则批复失效之日起45日内,经外汇局核准后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购汇并汇出境外。
  7、向证券监管部门登记或备案。
  8、上市公司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进行工商登记。
  9、办理相关手续。外汇管理部门在所颁发的外汇登记证上加注“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股并购)”。  如果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取得单一上市公司25%或以上股份并承诺10年内持续持股不低于25%的,外汇管理部门在外汇登记证上加注“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股并购25%或以上)”。
  五、外国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后的变更及处置
  1、外商投资者进行证券买卖的限制规定。除以下情形外,投资者不得进行证券买卖(B股除外):5条。
  (1)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所持上市公司A股股份,在其承诺的持股期限届满后可以出售。(2)投资者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须以要约方式进行收购的,在要约期间可以收购上市公司A股股东出售的股份。(3)投资者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前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且限售期届满后可以出售。(4)投资者在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在限售期满后可以出售。(5)投资者承诺的持股期限届满前,因其破产、清算、抵押等特殊原因需转让其股份的,经商务部批准可以转让。
  2、变更的条件及手续(书405页)
  (1)投资者减持股份使上市公司外资股比例低于25%时的变更手续处理
  (2)投资者减持股份使上市公司外资股比例低于10%,且该投资者非单一最大股东时的变更手续,上市公司应在10日内向审批机关备案并办理注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相关手续
  (3)母公司通过其全资拥有的境外子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并已按期完成的,母公司转让上述境外子公司前应向商务部报告,并根据有关规定所列程序提出申请。新的受让方仍应符合相关规定条件,承担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上市公司中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并依法履行向证监会报告、公告及其他法定义务。
  3、变更后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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