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3-18 18:47:10

2010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发行与承销第五章判断题(2)

31.当注册会计师出具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如果认为必要,可以在意见段之后,增加对重要事项的说明。( )
32.在保荐人组织推介、询价和配售工作时,律师事务所对保荐人的询价和配售过程,包括但不限于配售对象、配售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等进行鉴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
  33.在辅导工作中,保荐人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出具阶段辅导工作报告,分别向中国证监会的派出机构报送。( )
  34.在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最近1年的净利润可以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 )
  35.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
  36.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董事、监事等职务。( )
  37.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
  38.在主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1 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
  39.在主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最近1期末不得存在未弥补亏损。 ( )
  40.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
  41.包销金额以确定的新股发行价格、配股价格或增发价格区间的下限为基础计算。( )
  42.中国证监会在初审过程中,将就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管理的规定征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意见。( )
  43.发审委委员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 ) 44.发审委会议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发审委委员可以弃权。 ( )
  45.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发审委会议召开5日前,将会议通知、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送达参会发审委委员。 ( )
  46.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为10名。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5票为通过。 ( )
  47.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只能暂缓表决1次。( )
  48.按时提交承诺函且无重大事项发生的,中国证监会安排发行;未能按时提交承诺函或有重大事项发生的,中国证监会暂缓安排发行。()
  49.发审会后更换保荐人的,无需重新上发审会。 ( )
  50.专项复核仅针对特定期间的财务会计数据,原则上不涉及申报期间以外的事项。( )
  51.专项复核会计师应对复核事项提出明确的复核意见,不得以“未发现”等类似的消极意见代替复核结论。( )
  52.根据《证券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请文件后,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 )
  53.公司的首发申请通过发审会审核后,由于特殊原因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发行的,公司应在发行股票前根据有关要求补报相关文件,并对招股说明书及摘要作相应修改,保荐人、发行人律师、会计师应对公司在通过发审会审核后是否发生重大事项联合出具专业意见。( )
  判断题
  31.B 32.A 33.A 34.A 35.A 36.B 37.A 38.B 39.A 40.A
  41.B 42.A 43.B 44.B 45.A 46.B 47.A 48.A 49.B 50.A 51.A 52.A 5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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