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3-18 18:47:10

2010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发行与承销第七章判断题(1)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2.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1 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 )
  3.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6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
  4.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
  5.第9号准则的规定是对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
  6.若第1 号准则的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发行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适当修改,但应在申报时作书面说明。( )
  7.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发行人可采用相互引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重复,保持文字简洁。( )
  8.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1 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3个月。 ( )
  9.在申请文件受理前,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后,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
  10.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
  11.招股说明书分别以中外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
  12.招股说明书应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
  13.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无须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各部分的主要内容。( )
  14.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披露后1 0日内,将正式印刷的招股说明书全文文本一式三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及其在发行人注册地的派出机构。 ( )
  15.招股说明书全文文本封面应标有“×x×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字样,并载明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名称和住所。( )
  16.发行人应当针对实际情况在招股说明书首页作“重大事项提示”,提醒投资者给予特别关注。( )
  17.招股说明书应披露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办人员之间存在的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权益关系。( )
  18.发行人对披露的风险因素应作定量分析,无法进行定量分析的,应有针对性地作出定性描述。( )
  19.发行涉及国有股的,应在国家股股东之后标注“SS”,在国有法人股股东之后标注“1 1 S”,并披露前述标识的依据及标识的含义。( )
  20.发行人应采用方框图或其他有效形式,全面披露发起人、持有发行人3%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 )
  21.实际控制人应披露到最终的国有控股主体或自然人为止。( )
  22.若曾存在工会持股、职工持股会持股、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股东数量超过300人的情况,发行人应详细披露有关股份的形成原因及演变情况。 ( )
  23.发行人应披露持有3%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以及作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
  24.发行人应披露其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包括发行人的市场占有率、近3年的变化情况及未来变化趋势、主要竞争对手的简要情况等。 ( )
  25.如向单个供应商的采购比例超过总额的50%或严重依赖于少数供应商的,应披露其名称及采购比例。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供应商,应分别计算采购额。( )
  1.A 2.A 3.B 4.B 5.B 6.A 7.A 8.B 9.B 10.A
  11.A 12.A 13.A 14.B 15.A 16.A 17.A 18.A 19.B 20.B
  21.A 22.B 23.B 24.A 25.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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