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3-18 19:11:57

期货法律 辅导: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3)

 第五章 竞业准则
 第十九条  期货从业人员应当相互尊重、同业互助,共同维护本行业的职业道德,提高职业声誉。
  第二十条  提倡同业公平竞争,严禁期货从业人员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采用虚假或容易引起误解的宣传方式进行自我夸大或者损害其他同业者的名誉;
  (二)贬低或诋毁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从业人员;
  (三)采用明示或暗示与有关组织具有特殊关系的手段招徕投资者,或利用与有关组织的有关系进行业务垄断;
  (四)在投资者不知情的情况下给投资者代理人或介绍人返还佣金;
  (五)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经营成本或行业自律标准收取手续费;
  (六)中国证监会或协会认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期货从业人员不得阻挠或者拒绝投资者另外委托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或者期货从业人员提供服务,共同服务的从业人员之间应当明确分工和协作。
  第二十二条  期货经营机构的管理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招徕其他期货经营机构在职期货从业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辞退本机构期货从业人员。
  第六章 其他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期货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不得获取不正当利益。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应当退还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四条  除所在期货经营机构同意外,期货从业人员不得兼任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与现任职务产生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的其他组织的职务。
  第二十五条  期货从业人员应当严格自律、洁身自好:
  (一)认真选择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从业人员发现所在期货经营机构有欺骗投资者、对市场严重不负责任等行为时,应当坚持原则,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或举报;
  (二)谨慎选择投资者。期货从业人员不能片面地强调业务的发展而忽视投资者信誉,更不能从个人利益出发与投资者恶意串通。发现投资者有不诚信、违法违规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期货经营机构报告,并注意防范投资者的信用风险。
  第二十六条  当期货从业人员存在利益冲突或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提供期货业务服务时,应当通过所在期货经营机构及时与投资者协商,采取更换期货从业人员或其他办法妥善予以解决。
  第二十七条  期货从业人员因执业过错给期货经营机构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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