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综合法律知识考点3.5:国家赔偿法
第五节 国家赔偿法一、国家赔偿概述
(一)国家赔偿的概念和特征
1.国家赔偿的概念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损害给予赔偿的活动。
2.国家赔偿的特征
第一,赔偿主体特定。国家赔偿的主体是国家。
第二,赔偿范围特定。
第三,赔偿方式和标准特定。
第四,赔偿程序多元。
(二)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
国家赔偿法上的侵权行为主体有两类:
(1)国家机关。作为侵权行为主体的国家机关仅限于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包括国家机关的勤杂人员和服务人员。
2.行为要件
第一,侵权主体实施的行为是执行职务的行为。
第二,执行职务的行为违法。
3.损害结果要件
损害结果要件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已经现实地侵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损害范围仅限于侵犯人身权或财产权引起的直接财产损失。考生请注意财产损失必须是直接的。
4.因果关系要件
(三)国家赔偿法的调整范围
国家赔偿法所覆盖的范围不包括国家立法行为、军事行为,也不包括国家补偿和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
二、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国家对此承担的赔偿责任是国家赔偿的一种。
(一)行政赔偿的范围
1.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
2.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范围
3.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事项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确定赔偿义务机关的标准,基本上是以施害公务员所在机关为义务机关。特殊的情形有:
(1)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组织是赔偿义务机关。
(3)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使授予它的行政权力时,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4)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使机关的,撤销该机关的行政机关是赔偿义务机关。
(5)经复议的行政赔偿案件,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加重处罚的,复议机关就加重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三)行政赔偿程序
1.单独请求赔偿程序
2.一并请求国家赔偿的程序
第一,在行政复议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适用行政复议程序。
第二,行政赔偿诉讼程序,即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赔偿请求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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