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法律知识4.2: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第二节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一、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1)行政处罚案件。
(2)行政强制措施案件。
(3)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案件。
(4)行政许可案件。
(5)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
(6)抚恤金案件。
(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
(8)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案件。
①侵犯相邻权、公平竞争权的案件。
②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③反倾销行政案件。
④反补贴行政案件。
⑤少年收容教养决定。
⑥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争议。
⑦教育行政决定。
⑧设施使用费征收案件。
⑨计划生育案件。
⑩乡政府收费案件。
⑩交通部门做出的扣押车辆及行驶证的行为。
二、人民法院不受理的行政案件
(一)国家行为
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
(三)内部行为
内部行为,又称内部人事管理行为,主要指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以及培训、考核、离退休、工资、休假等方面的决定。
(四)法定行政终裁行为
行政终裁只有四种:一是《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两种:国务院对省部级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所作的行政复议决定和省级政府对自然资源权属争议所作的行政复议决定。二是《出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两种:中国公民不服出入境管理机关做出拘留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和外国人不服出入境管理机关做出的罚款或拘留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
(五)刑事司法行为
(六)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劝导发生民事争议的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的一种行政活动。行政调解没有强制性,不是行政行为。
(七)行政仲裁
目前主要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对劳动争议的仲裁。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只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八)行政指导
如果行政机关在行政指导时,通过利益引诱、反复说服教育甚至威胁等方式强迫相对人服从的,实际上是行政命令,公民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九)重复处理行为
(十)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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