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3-18 19:30:04

2012年综合法律知识考点1.1:法律概述

第一章 法学基础理论
第一节 法律概述
  一、法、法律的概念
  (一)法的概念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二)法律的概念
  广义上的法律与“法”的含义相同,狭义上的法律既不包括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也不包括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我国,狭义上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法律的基本特征
  (一)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系统
  第一,具有规范性和普遍性。
  第二,具有严格的结构和层次。
  (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系统
  制定或认可是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两种基本形式。制定一般是指成文法创制的过程。认可,是指国家承认某些社会上已有的行为规则具有法律效力。国家认可的法律主要指判例法、习惯法或其他不成文法。
  (三)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系统
  国家强制力包括军队、警察、监狱、法庭等国家暴力机关,这些机关的执法活动使法律实施得到直接保障。
  (四)法律是以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作为主要调整手段的行为规范系统
  三、法律的作用
  (一)法律的规范作用
  法律的规范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对主体的意志行为发生影响,从而对主体的行为具有指引、评价、预测、强制和教育的作用。
  (二)法律的社会作用
  法律的社会作用是指法律具有维护一定阶级统治和执行一定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在政治方面的作用。
  第二,法律在经济方面的作用。
  第三,法律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
  第四,法律的阶级统治作用与法律的社会公共作用具有内在的统一性。
  (三)我国法律在建立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作用
  (1)确认并保护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形式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确认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导力量。
  (2)运用法律形式确认市场主体的资格和法律地位,明确产权,平等地保护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作为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多种市场主体的长期共存、共同发展。
  (3)建立和健全市场经济法律秩序,规定相应的竞争规则,创造竞争的环境和机会,促进和保障公平竞争,制裁不正当竞争,建立和培育统一的市场体系。
  (4)确认以“各尽所能、按劳分配’’为主要原则的多种分配制度,运用税收等多种经济法律手段调整市场经济的分配关系,体现效率和公平相统一的原则。
  (5)以法律方法解决市场主体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纠纷,制定解决利益冲突的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对各种利益冲突进行法律疏导。
  (6)建立劳动与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度,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在市场经济中的基本社会经济利益,开辟更多的就业形式。
  (7)运用法律手段确认和保证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
  (8)建立并完善涉外经贸法律制度,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逐步融入世界经济体系。
  (9)打击各种犯罪行为,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四、法律的分类
  (一)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是由特定国家机关制定颁布、以不同效力等级的规范性文件形式表现出来的法,故又称“制定法”。不成文法是由国家机关以一定形式认可其法律效力,但不表现为成文的规范性文件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通常将判例法视为与制定法相对应的一种法律渊源,也归入不成文法。
  (二)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主要是规定和确认的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和职责的法律。程序法主要是规定保证实体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法律,通常表现为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
  (三)根本法和普通法
  在采用成文宪法的国家,根本法是指宪法,其在国家法律体系中享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普通法是指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其法律效力低于宪法。
  (四)一般法和特别法
  一般法是指在效力范围上具有普遍性的法律。特别法是指对特定主体、特定事项,或在特定地域、特定时间有效的法。
  (五)国内法和国际法
  国内法是在一国主权范围内,由该国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并保障其实施的法律。国际法是参与国际关系的国家之间通过协议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范。
  (六)公法与私法
  一般认为,凡是以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具有管理与服从的性质,以国家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为法律关系主体一方或双方的法律,即为公法。凡是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具有平等的性质,以地位平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法律,即为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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