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注税收入的核算内容大纲
一、主营业务收入与主营业务成本的核算
(一)科目设置
(二)销售商品业务的账务处理
1、实现主营业务收入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其他应付款
2、结转主营业务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发出商品)等
3、营业税金及附加处理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
4、分期收款方式下销售商品的账务处理
借:长期应收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按公允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未实现融资收益
确定利息收入: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财务费用
5、委托代销商品的账务处理
(1)视同买断方式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收取手续费方式
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支付手续费:
借:销售费用
贷:应收账款
6、销售退回、折让的账务处理
本月发生的退回不论是属于本年度还是属于以前年度的,都应冲减本月的销售收入,同时冲减同一月份的主营业务成本。资产负债表日之前售出的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日之间发生的,应做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调整事项处理
企业发生的销售折让只冲减销售收入,不调整主营业务成本
7、附有销售退回条件商品销售的账务处理
对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部分按正常销售商品业务进行处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将发出商品的成本转入“发出商品”科目
(三)提供劳务的账务处理
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劳务成本
(1)某些情况下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会授予客户奖励积分,如航空公司给予客户的里程累计等,客户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将奖励积分兑换为企业或第三方提供的免费或折扣或的商品或服务。企业对该交易事项应当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①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本次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之间进行分配,将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扣除奖励积分公允价值的部分确认为收入,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确认为递延收益。
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为单独销售可取得的金额。
如果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不能够直接观察到,授予企业可以参考被兑换奖励的公允价值或其他估值技术估计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在下列情况下,授予企业可能减少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向未从初始销售中获得奖励积分的客户提供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奖励积分中预期不会被客户兑换的部分。
②获得奖励积分的客户满足条件时有权取得授予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在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时,授予企业应将原计入递延收益的与所兑换积分相关的部分确认为收入,确认为收入的金额应当以被兑换用于换取奖励的积分数额占预期将兑换用于换取奖励的积分总数比例为基础计算确定。
获得奖励积分的客户满足条件时有权取得第三方提供的的商品或劳务的,如果授予企业代表第三方归集对价,授予企业应在第三方有义务提供奖励且有权接受因提供奖励的计价时,将原计入递延收益的金额与应支付给第三方的价款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收入;如果授予企业自身归集对价,应在履行奖励义务时按分配至奖励积分的对价确认收入。
企业因提供奖励积分而发生的不可避免成本超过已收和应收对价时,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有关部门亏损合同的规定处理。
(2)在实务中,企业向其顾客提供广告服务以换取该顾客向其提供广告服务的,这样的易货交易只有在所交换的广告服务不相同或相似、而且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才能确认收入。
该收入通常无法用所收到广告服务的公允价值进行可靠计量,因此应采用所提供广告服务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企业只有参照其通过收现等方式向顾客提供广告服务这样的易货交易而且该非易货交易同时满足规定条件时,才能认定为其在易货交易中提供广告服务的公允价值是能够可靠计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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