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综合法律知识考点2.5:国家机构
第五节 国家机构一、国家机构的概念
统治阶级所建立的一整套有机联系的国家机关的总和,称为国家机构。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等。国家机构是国家存在的物质形式。
二、国家机构的组织活动原则
(一)法治原则
(1)要有法可依,这是依法治国的前提。
(2)要严格依法办事,这是依法治国的关键。
(3)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司法体制和程序,切实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做到司法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二)民主集中制原则
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和集中的辩证统一,即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
我国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主要表现为:①全国各级人大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②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大做出的各项决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必须贯彻执行;③中央和地方的关系,遵循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的原则,充分发挥两个积极性,特别要注意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首创精神。
(三)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的原则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国家机关所做出的决议和通过的法律要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四)责任制原则
根据我国国家机关的性质不同,国家机关的责任制分为集体负责制和个人负责制两种形式,两者都是民主集中制在我国国家机关权力运行中的表现形式。
集中负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在决定问题时,由全体组成人员集体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的领导体制。我国实行集体负责制的国家机关是权力机关。
个人负责制也称首长负责制,它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在行使职权时,由首长个人决定并承担相应责任的领导体制。我国实行个人负责制的国家机关是行政机关,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行政机关。
(五)精简和效率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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