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综合法律知识考点3.3:行政处罚法
第三节 行政处罚法一、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
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的规定或经授权、委托,对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行政制裁的活动。
(二)行政处罚的特征
1.行政处罚主体的特定性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行政处罚对象的特定性
被处罚的对象是负有行政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行政处罚的规范性
一方面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经授权、委托的组织才能行使处罚权;另一方面是处罚行为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种类和方式,否则处罚本身将不合法。
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1)实施处罚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
(2)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是法定的。
(3)行政处罚的程序必须是合法的。
(二)行政处罚公正和公开原则
(1)公正原则。
(2)公开原则。
一方面是行政处罚法要求的对违法行为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另一方面是对违法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要公开。
(三)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一事不再罚原则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它的准确含义是:行为人的一个违法行为,不论其违反了几个法律、法规的规定,它只承担一次法律责任,对其可以同时给予几种处罚时,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也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给予处罚。
(五)保护当事人权利的原则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许可证。
(6)行政拘留。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
1.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行政法规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3.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4.部门规章
在处罚种类上仅限于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量的罚款,罚款的限额已由国务院做出专项规定,处罚的对象必须是构成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
5.地方政府规章
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法律、法规没有做出规定的,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规定。
四、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一)行政主管机关
第一,不是所有的行政机关都有行政处罚权。第二,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只能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第一,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第二,以自己的名义承担法律责任,参加诉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第三,只要授权的法律不改变,实施行政处罚就可成为该组织的固有职能。
(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受委托组织必须具备下列法定条件:第一,该组织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第二,该组织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第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具有组织进行相应检查鉴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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