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综合法律知识考点3.2:行政许可法
第二节 行政许可法一、行政许可的概念和特征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二)行政许可的特征
(1)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经济和社会事务实施管理的一种行政行为,不包括对民事权利、民事关系的确认。
(2)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外部管理对象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外部管理行为。
(3)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4)行政许可的内容或者直接后果在于是否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
二、行政许可的原则
(1)合法原则。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3)便民原则。
(4)救济原则。
(5)信赖保护原则。
(6)监督原则。
三、行政许可的设定
(一)行政许可设定事项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的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有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可以不设行政许可的事项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三)行政许可设定权限的划分
需要注意的是,地方立法设定行政许可的“四个禁止”规定:一是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二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三是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四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四)行政许可的规定权
行政许可的规定权,是对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如何具体实施进行规定的权力。
下位法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做出具体规定。但是,下位法在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做出具体规定时,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做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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