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3-18 19:30:04

2012年综合法律知识考点5.6:侵犯财产罪

第六节 侵犯财产罪
  一、侵犯财产罪的概念
  侵犯财产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攫取公私财物,或者有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侵犯财产罪的特征
  第一,本罪的犯罪客体,是财产关系,即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第二,本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各种非法手段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
  第三,本罪的犯罪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第四,本罪的犯罪主体,大多数是一般主体。
  三、侵犯财产罪的内容
  (一)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二)侵占罪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数额较大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三)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四)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五)挪用资金罪
  注意: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犯本罪,依照《刑法》第384条关于挪用公款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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