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3-18 19:30:04

2012年综合法律知识考点6.4: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第四节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一、刑事诉讼管辖
   (一)立案管辖
   1.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KA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3.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包括以下三类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做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二)审判管辖
   1.级别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2.地区管辖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区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专门管辖
   目前,我国受理刑事案件的专门人民法院有军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
   4.移送管辖、指定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本来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因出现特殊情况,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f-0的管辖制度。
   二、刑事诉讼中的回避
   (一)回避的适用人员
   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参加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等。
   (二)回避的理由和种类
   1.回避的理由
   包括: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②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和本案有利害关系;③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④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或接受其请客送礼的;⑤在本案诉讼阶段以前曾参与办理本案;⑥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2.回避的种类
   (1)自行回避。
   (2)申请回避。
   (3)指令回避。
   (三)回避的程序
   1.回避的期间
   回避适用于侦查、起诉和审判等各个诉讼阶段。
   2.回避的审查、决定
   (1)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2)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的回避,分别由他们各自履行职责或者聘请指派他们的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
   (3)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4)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三、辩护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包括三种类型:
   1.自行辩护
   2.委托辩护
   3.指定辩护
   指定辩护分为两种类型:
   第一,任意性指定辩护。
   第二,强制性指定辩护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2012年综合法律知识考点6.4:刑事诉讼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