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法律知识考点6.3:刑事诉讼中的国家专门机关
第三节 刑事诉讼中的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一、刑事诉讼中的国家专门机关
(一)公安机关
1.公安机关的性质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在性质上属行政机关。
2.公安机关的组织体系
公安机关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公安机关之间互不隶属在办案过程中是配合、协作的关系。
(二)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的专门机关。
人民检察院实行双重领导体制。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三)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包括刑事案件在内的审判权的国家专门机关。
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问是审判监督关系。
二、诉讼参与人
(一)当事人
当事人,是指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二)其他诉讼参与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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