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3-18 19:30:04

企业法律顾问综合法律知识第六章:立案、侦查和起诉

  1、法定不起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起诉: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酌定不起诉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3、证据不足不起诉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四)自诉
  1、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2、提起自诉的条件是:
  (1)案件属于自诉案件范围
  (2)案件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3)自诉人主体资格合格
  (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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