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3-18 19:30:04

2012企业法律顾问《综合法律》考点:法律渊源

  一、法律渊源的概念
  法律渊源是指法律创制的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
  二、法律渊源的分类
  (一)制定法
  制定法又称成文法,指由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制定颁布的,通常以条文形式表现出来的规范性文件。
  (二)判例法
  判例法是指法院对于诉讼案件所作判决之成例,由于对于法院以后审理类似案件具有普遍约束力,因而便成为法的一种渊源。
  (三)习惯法
  习惯法是指经有权的国家机关以一定方式认可,赋予其法律规范效力的习惯和惯例。
  (四)政策
  政策通常是指一定政党或其他政治组织为达到一定时期的政治目标,处理国家事务、社会公共事务而提出并贯彻的路线方针、规范和措施的总称。
  (五)学说和法理
  学说是法学家对法律问题的见解或观点,法理通常指“事物的当然之理”或“法之一般原理”,实际上就是我们所说的法的基本精神。
  三、我国法律渊源的种类
  其特点是: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我国法的正式渊源;习惯和判例只有在国家明确认可的情况下才具有法律渊源的意义。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的总章程。
  (二)法律
  指狭义的法律,即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其法律效力和地位仅次于宪法。
  (三)行政法规
  其法律效力和地位次于宪法和法律,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四)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且仅在创制地方性法规的权力机关所管辖的地区有效。
  (五)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一般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六)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仅在本地区有效。
  (七)自治条件和单行条例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八)特别行政区的法
  其分为两类:一是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它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定特别行政区内基本制度的法律规范,其效力等同于基本法律。二是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法,它是指由特别行政区的有关机关制定和认可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类法律不得与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相抵触,并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九)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在武装力量内部实施。
  (十)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国际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依据国际法原则所缔结的规定相互权利与义务的书面协议。国际惯例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的默示协议,是各国长期重复类似的行为并默认其有法律约束力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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