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3-18 19:30:04

2012法律顾问综合法律考点:国家性质和形式

  一、国家性质
  (一)国家制度和国体
  国家制度是指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所确认的国家性质和国家形式等方面的制度。其核心问题是实行一定阶级的专政,以确立和维护统治阶级的政治统治和经济利益。在国家制度中,国家性质(即国体)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它是国家制度的核心,直接决定着国家的形式和国家发展的总方向。
  国体是指国家性质即国家阶级本质,反映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所处的地位。
  (二)我国的国家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1)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就是无产阶级专政。
  (2)人民民主专政是对人民民主与对敌人专政的结合。
  (3)人民民主专政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政权。
  (4)人民民主专政的职能主要包括:保障人民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组织经济和文化建设;抵抗外来侵略,保卫国家的主权、独立和安全。
  二、国家管理形式
  (一)国家形式的概念
  国家形式是指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包括国家管理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
  (二)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和分类
  政权组织形式即国家管理形式,也就是政体,指根据统治阶级所确定的原则,具体组成并代表国家系统地行使权力,以实现阶级统治任务的国家组织体系。政体与国体密切相关:国体是政体的内容,政体是国体的形式,国家性质通过政权组织形式表现出来。
  (三)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实质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人民。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以下优越性。
  (1)能够充分发扬民主,便于人民参加管理国家事务,体现了国家政权的民主性。
  (2)便于实行“议行合一”制度,有利于提高国家机关的工作效能
  (3)既能保证实现中央集中统一的领导,又能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
  三、国家结构形式
  (一)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和分类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整体和组成部分之间、中央政权和地方政权之间的相互关系。国家结构形式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中央和地方之间的权限划分。现代国家主要分为两种国家结构形式,即单一制和联邦制。
  (二)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我国依据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国家学说和民族理论,根据中国具体的历史情况、民族情况,实行的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是:
  第一,我国有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传统。
  第二,我国的民族状况和民族关系有利于实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第三,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第四,我国所处的国际环境要求我国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统一的中国之内,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使进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通过行使自治权,实现当家做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主要内容是:
  第一,民族自治地方是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行政区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
  第二,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是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的结合。
  第三,民族区域自治是为了实现区域自治民族的人民当家做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是:
  第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证了国家的统一和民主集中制的贯彻。
  第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证了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当家做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
  第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促进了少数民族的进步和发展。
  (四)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别行政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主要是:
  第一,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部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第二,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
  第三,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依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理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事务。
  第四,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
  第五,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第六,特别行政区可享有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及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
  特别行政区与其他一般行政区的共同点主要表现在:
  第一,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
  第二,都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是我国的一级地方政权。
  特别行政区与其他一般行政区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
  第二,中央的干预程度不同。
  第三,制定和实施的法律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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