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3-18 19:30:04

法律顾问《综合法律》考点:起诉和审判

  一、起诉
  (一)起诉的概念和内容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给予司法救济的诉讼行为。
  (二)起诉的条件
  (1)必须是针对具体行政行为起诉。
  (2)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必须有明确的被告。
  (4)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法律根据。
  (5)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6)依照规定程序起诉。
  (7)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三)起诉的期限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案件的起诉期限有5日、15 Et、30日、3个月的四种情况。
  二、行政诉讼的审级
  (一)第一审程序
  从审理方式上看,第一审程序应公开审理、开庭审理并由合议庭审理。
  从审理原则上看,不得运用调解的方法,也不得以调解方式结案。但行政赔偿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调解。
  (二)第二审程序
  从审理方式上看,原则上应公开审理,人民法院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但以下两种情况应当开庭审理:一是当事人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的应开庭审理;二是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的应开庭审理。
  (三)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也称再审程序,是特殊程序,不是每一个案件都必须经过的程序。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再审程序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的判决、裁定。
  (2)提起再审程序的理由,必须是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确有错误。
  (3)提起再审程序的主体,必须适格。
  三、行政案件审判的特点
  (一)行政诉讼程序较一般诉讼程序严格
  这一特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行政诉讼一律实行合议制,法律上无独任审判制之设。第二,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第三,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对撤诉实行比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自诉案件的撤诉更为严格的控制。
  (二)行政诉讼程序的时限较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时限更短
  (三)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决定是否裁定停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诉讼期间不停止被诉具体行为的执行。但是具有该法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第一,被告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第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裁定停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四)行政审判的法律适用与民事审判不同
  (五)行政案件的审理内容有不同于民事诉讼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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