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综合法律》考点:立案、侦查和起诉
一、立案作为刑事诉讼开始的标志,立案是每一个刑事案件必须经过的法定阶段。
二、侦查
(一)侦查的概念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国家专门机关在办理事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
(二)侦查行为
(1)讯问犯罪嫌疑人。
(2)询问证人、被害人。
(3)勘验、检查。
(4)搜查。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5)押物证、书证。
(6)鉴定。
(7)辨认。
(8)通缉。只有公安机关有权发布通缉令。人民检察院需要追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的,也应当通过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通缉对象只能是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
(三)侦查终结
侦查终结,是指侦查机关对于自己立案侦查的案件,通过一系列侦查活动,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足以对案件做出起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结论,决定不再进行侦查,并对犯罪嫌疑人做出处理的一种诉讼活动。
考生须注意侦查终结对案件的处理。
(四)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只适用于三类案件:①事实不清的案件;②证据不足的案件;③遗漏罪行或者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案件。
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只能由检察机关主动提出,人民法院无权直接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
三、起诉
根据起诉主体不同,起诉可以分为公诉和自诉两种类型。
四、刑事执行
1.死刑立即执行判决、裁定的执行
执行死刑的机关是原审人民法院。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制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力法执行。
2.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判决、裁定的执行
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机关是监狱。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
3.缓刑判决、裁定的执行
对于被判处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
4.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罚金、没收财产判决、裁定的执行
(1)对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2)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女口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
(3)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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