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3-18 19:30:04

2012法律顾问《综合法律》考点:反倾销制度

  一、倾销与损害的确定
  (一)倾销的确定
  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我国市场的贸易行为。调查和确定倾销的国家机关是商务部。确定倾销的方法,是对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进行比较。
  1.进口产品正常价值的确定方法
  确定进口产品正常价值的方法,有国内价格比较和替代比较两种。
  2.进口产品出口价格的确定方法
  有支付价格、首次转让价格和推定价格三种方法。
  3.倾销幅度
  倾销幅度是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幅度。
  (二)损害的确定
  损害,是指倾销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商务部负责调查和确定损害,其中涉及农产品的反倾销国内产业损害调查,由商务部会同农业部进行。
  二、反倾销调查及裁定
  (一)调查的发起
  调查的发起有两种方式:一是依据国内产业的申请;二是依据调查机关的自主立案职权。
  (二)调查的进行
  调查机关了解情况进行调查的方式,可以有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还可以派出人员到有关国家(地区)进行调查,但有关国家(地区)提出异议的除外。调查的材料是做出裁定的依据。
  三、反倾销措施
  (一)临时反倾销措施
  临时反倾销措施有:征收临时反倾销税、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二)价格承诺
  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做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
  (三)反倾销税
  终局裁决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应符合公共利益。
  四、征收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期限与复审
  (一)期限
  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过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二)复审
  征收反倾销税决定机关的行政复审。商务部可以依照职权和正当理由,或者根据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和相关证据,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价格承诺生效后,商务部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履行价格承诺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以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继续履行价格承诺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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