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3-18 19:44:58

2010年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答疑精选(1)

  提问人:falv0513539850
  老师:您好!1、超过诉讼时效,权利人丧失胜诉权,那法院会受理此类案件么?2、诉讼时效一般为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2年,保护时效为权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请问两者有什么区别?超过保护时效的案件法院会受理么?谢谢
  老师回复:
  1、受理。受理之后经审理认定超过诉讼时效,判决驳回起诉
  2、简单来讲,2年是一般时效,20年是最长时效。2年的时效是从你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开始计算。如果你10年都不知道权利受到侵害,10年之后才知道,好,从这时开始计算,两年;但是你第19年才知道,如果按2年计算,本来应该到第21年的吧?但是,对不起,只能到第20年,为什么呢?20年是最长保护期限;如果你21年才知道,那么对不起,时效已过。当然,以上只是一般情况,如有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延长。超过保护时效的案件法院仍然应当受理。
  提问人:jmlph32800000
  能不能举例说明一下何为专利权用尽?
  老师回复:
  所谓“专利权用尽”就是享有专利的产品,专利权人或其所许可的人首次销售或通过其他方式转移给他人以后,专利权人即无权干涉该产品的使用和流通,也就是说专利权人对该产品的权利已经用尽了,不能再度行使了。
  我国《专利法》是通过排除侵权来确立“专利权用尽”的原则的,该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一)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例如某企业向一家大型机加工企业购买了一台从欧盟合法进口的数控机床,事后该企业技术人员发现该机床具有某外国公司的专利。这时候,就是该外国公司属于专利权用尽。因为对于转手购买的进口数控机床,外国公司已经从原买卖关系中获得了其可以享受的专利权权益,符合《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专利权人已经无权干涉该产品的使用和流通。该国内企业不购成专利侵权,当然不存在再给付专利使用费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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