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3-18 19:44:58

经济法案例分析:第五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一、中国某厂与美国一商人,意建立一个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签订了一份企业合同,其部分条款如下:
(1)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为900万美元,其中中方出资680万美元,美方出资220万美元;
(2)合营企业的董事长只能由中方担任,副董事长由美方担任;
(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在合资期间内既可增加也可减少;
(4)经董事会聘请,企业的总经理可以由中方担任;
(5)中方合资企业应向美方支付技术转让费,美方应向中方交纳场地使用费;
(6)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提交外国的仲裁院裁决,并适用所在国的法律。
请分析以上六条是否合法。
答: 1、美方出资比例未达到注册资本的25%以上。
2、合资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合营双方协商担任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只由中方担任是不合法的;
3、法律规定,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间内,合营资本只能增加不能减少;
4、合营企业的总经理经董事会聘请可以由中方担任,是合法的;
5、合营企业为股权式企业,双方投资和合资条件已折换成股份了,不存在一方向另一方交任何费用的问题;
6、合营企业的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应该按中国法律解决,不能使用外国法律。
二、中日两个企业,双方签署了一份合营企业合同,请指出条款中的错误:
(2)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其他法律以及日本的法律,同意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3)公司中的名称为“中日某某印染公司”;
(5)甲乙双方对合营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7)双方出资方式如下:甲方现金200万元,厂房折合30万元,场地使用权为20万元;乙方现金100万元,工业产权100万元,双方出资额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前一次交清;
(10)乙方从企业获利后的第二年,每年从企业利润中提取10%的出资额;
(13)总经理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4)本合同从签字起生效,中方上级总管批准之日为企业成立之日;
(18)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后即告生效。
答:存在以下几点错误:
1、因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只能遵循中国的法律;
2、名称应为“中日某某印染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写清“有限责任”;
3、甲、乙双方承担有限责任;
4、乙方工业产权出资额超过双方投资总额(450万)的法定规定的20%;
5、中外合资与中外合作不同无此规定,不能提前收回投资,应删除此规定;
6、法定代表人应为董事长;
7、本合同自审批机会批准后生效,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为企业成立之日。
8、应改为:对本合同及其附页的修改,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后即告生效。
三、中、德双方企业意共同建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约定: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德方在出资比例中所占比重为20%;全部注册资本为200万美元;企业投资总额为600万美元;双方按注册资本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和损失;合营企业股东大会为最高权利机构,以企业总经理为法定代表人。问:该合营企业在设立中有何不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地方?该合同应如何定立?
答:1、其组织形式有问题。中外合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2、德方不得低于25%。
3、企业投资总额为300~1000万美元的(600万),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其投资的二分之一,即300万美元,应被足100元。
4、中外合资企业以董事会为最高权利机构,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双方应根据中国的法律法规,特别是要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来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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