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3-18 19:44:58

经济法案例分析:第六章破产法

第六章 破产法
一、某建材厂因经营不善而破产,经核算后,破产财产40万,破产费用花去2万,所欠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8万,欠银行贷款10万,欠国家税收12万,往来厂家8家各3万。问8家企业中每家可以要回多少债权。
40-2-8-12=18万
3*8+10=34万
18/34*3=1.59万
8家企业每家可拿回1.59万元。
18/34*10=5.29万
银行可拿回5.29万元。
二、某国有企业破产,有四名债权人向法院申报债权。甲债权人债权数额100万,其中50万由破产企业提供办公楼作为足额担保;乙债权人为银行,债权贷款本金为100万,约定年利率为10%,五年到期后应偿还150万,破产宣告时尚有一年才到期;丙债权人债权为200万,同时破产企业对它也享有100万的债权。丁债权人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为50万,另外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80万。问:上述各债权人哪些债权为破产债权,数额共计多少?上述债权中实际参加分配的数额为多少?
答:1、 甲:100-50=50万
乙:100+(100*10%)*4=140万
丙:200万
丁:50万(合同违约金不是实际损失,故不计入破产债权)。
总计额为:50+140+200+50=440万元
2、440万-100万(丙的债务,抵消了)=340万
三、甲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破产。经查,甲企业现有现金及实物共100万,房地产500万,其中有一处200万元的房地产抵押给A银行,贷款150万,另有一处100万元的房地产抵押给B银行,贷款130万。另有两企业分别欠了甲企业70万、30万,甲企业还分别欠了乙企业、丙企业、丁企业100万、200万、300万。欠国家税款250万,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50万,破产费用20万。问:甲企业破产清偿顺序。
答: 甲企业破产财产:100万(现金、实物)+250万(房地产500-150-100)+70+30=450万
甲企业破产债权:30(欠银行的130-100)+100万(乙企业)+200万(丙企业)+300万(丁企业)=630万
破产清偿程序:
1、优先拨付破产费用20万。
2、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50万。
3、清偿所欠国家税款250万。
余额为:450-20-50-250=130万
偿还B银行:130*(30/630)=6.2万元
偿还乙企业:130*(100/630)=20.63万元
偿还丙企业:130*(200/630)=41.27万元
偿还丁企业:130*(300/630)=61.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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