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3-18 19:44:58

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它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生活事实层面的社会关系经由民法规范调整后,被赋予权利义务内容,就此转化为法律关系。所以,民事法律关系的形成,是民法使社会关系秩序化的实现过程。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有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特征有  

    1、主体的私人性。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者之间的关系,因此,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和法人,也即社会普通成员。这个私人性之“私”,是相对于公法主体而言,这与公有制、私有制无关。即使政府、法院等公权力机关参与到民事法律关系中,也只能以法人的身份参与,不得以公权谋私利。
  2、内容为私权利和私义务。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具体来说是人身和财产权利义务关系。自然人享受权利,则承担相应义务,权利通常可以放弃,但义务不得违反,不履行义务,则要承担民事责任。
  3、产生的自治性。在大多数情况下,民事法律关系是由当事人根据其意思自主设定的,法律只对意思表示规定严格的条件,例如合同、遗嘱等,当事人只要遵循该条件,即可设定民事法律关系,并且受到法律的承认。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在什么人之间发生,谁是权利义务的承受者,都涉及民事主体问题。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还取决于能力,民法将此能力分解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民事权利能力——是能够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2)民事行为能力——是通过自己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法承认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
  (1)自然人——是因出生而获得生命的人类个体,是与法人相对应的概念;
  (2)法人——是法律拟制的“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国家有时也直接参与民事活动,但基于民事主体的平等性,国家出现在民事活动中时,其身份只是公法人。另外,在一些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其主体也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社会组织。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民事主体得以结成相互关系的利益对象。客体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之所依,是主体交往的基石和利益所在。故没有客体,便无从发生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依利益的表现形式,可分为物、行为、智力成果三类。
  1、物。物——是能满足人的需要,能够被人支配或控制的物质实体或自然力。民法上的物虽具有物理属性,但与物理学意义上的物不同,要求有可支配性、存在性和效用性。物在民法中具有重要意义,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与物有密切联系,有的以物为客体,如所有权、担保物权等,有的虽以行为为客体,但仍以物为利益体现,如交付物的买卖合同。
  2、行为(给付)。作为客体的行为——特指能满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通常也称给付。行为主要是债这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因为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人只能就自己的利益请求债务人为给付,如交付物、完成工作,而不能对债务人的物或其他财产直接加以支配。
  3、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人脑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包括文学、艺术、科技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以及商标等。知识产权保护的不是智力成果的载体,而是载体上的信息,载体本身属物权保护对象。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基于客体所形成的具体联系,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三、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一)民事权利
  1、民事权利的概念。民事权利——是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实现其利益所得实施行为的界限。权利在本质上是行为的限度,民事权利是权利人意思自由的范围,在此范围内,有充分的自由,可实施任何行为,法律对此给予充分的保障。反之,行为超出法律划定的界限,不仅得不到保障,反而要被追究责任。权利的具体作用样态,谓之权能。法律所确认的当事人的意思作用范围,谓之权限。权能、权限是与民事权利相邻近的概念。
  2、民事权利的类型。
  (1)财产权、人身权。这是依民事权利的客体所体现的利益为标准而作的划分。
  人身权——是以人身之要素为客体的权利。人身权所体现的利益与人的尊严和人际的血缘联系有关,故人身权与其主体不可分离。人身权可以进一步划分为:①人格权;②身份权。
  财产权——是以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为客体的权利。财产权与人身权不同,财产权可以予以经济评价,并可转让。以权利的效力和内容为标准,财产权还可以进一步划分为:①物权。物权——是支配物并具有排他性效力的财产权。②债权。债权——是得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财产权。③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以受保护的智慧成果为客体的权利。④继承权。继承权——是按遗嘱或法律的直接规定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这是依民事权利的效力特点为标准而作的划分。
  ①支配权——是对权利客体进行直接的排他性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支配权的行使无须其他人积极义务的配合,只要容忍、不行使同样的支配行为即可。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中财产权等属于支配权。
  ②请求权——是特定人得请求特定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人对权利客体不能直接支配,其权利的实现有赖于义务人的协助,没有排他效力。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虽为支配权,但在受侵害时,需以请求权作为救济,故请求权在民事权利中的地位殊为重要。
  ③形成权——是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形成权的独特性在于只要有权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足以使权利发生法律效力。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抵销权等都属形成权。
  ④抗辩权——是能够阻却请求权效力的权利。抗辩权主要是针对请求权的,通过行使抗辩权,一方面可以阻却请求权效力,另一方面可以使权利人能够拒绝向相对人履行义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等皆属于抗辩权。
  (3)绝对权与相对权。这是依民事权利的效力所及相对人的范围为标准而划分的。
  ①绝对权——是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为不特定人的权利。绝对权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故又称“对世权”。物权、人身权等均属绝对权。
  ②相对权——是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仅为特定人的权利。相对权的效力仅仅及于特定的义务人,故又称“对人权”。债权就是典型的相对权。
  (4)主权利与从权利、原权利与救济权。这是在相互关联的民事权利中,依各权利的地位划分的。
  ①主权利——是不依赖其他权利为条件而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
  ②从权利——则是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权利。在担保中,被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而担保权则是从权利;
  ③原权利——基础权利则为原权利。
  ④救济权——在基础权利受到侵害时,援助基础权利的权利为救济权,民法上有所谓“无救济则无权利”之说,救济权是原权的保障,否则权利就难以实现。
  3、民事权利的救济。无救济则无权利,民法对民事权利的保护,主要体现在救济制度上,即赋予当事人救济权,许可当事人在某些场合依靠自身力量实施自力救济,更着重于为权利人提供公力救济。
  (1)民事权利的公力救济。公力救济——是权利人通过行使诉权,诉请法院依民事诉讼和强制执行程序保护自己权利的措施。在现代文明社会中,公力救济是保护民事权利的主要手段,在能够援用公力救济保护民事权利的场合,则排除适用自力救济。
  (2)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自力救济——是权利人依靠自己的力量强制他人捍卫自己权利的行为,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前者如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等,后者如公共汽车售票员扣留逃票的乘客等。由于自力救济易演变为侵权行为,故只有在来不及援用公力救济而权利正有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时,才允许被例外使用,以弥补公力救济的不足。
  (二)民事义务
  1、民事义务的概念。民事义务——是当事人为实现他方的权利而受行为限制的界限。义务是约束的依据,权利则是自由的依据。民事权利体现为利益,民事义务则体现为不利益。对民事权利,当事人既可行使,也可抛弃;而对民事义务,因其有法律的强制力,义务人必须履行,若因过失而不履行时,要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民事责任。
  2、民事义务的类型。民事义务依不同标准可划分为各种类型。
  (1)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以义务产生的原因分,义务可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①法定义务——是直接由民法规范规定的义务,如对物权的不作为义务、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等。②约定义务是按当事人意思确定的义务,如合同义务等,约定义务以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界限,否则法律不予承认。
  (2)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在合同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还有所谓的附随义务,这是依债的发展情形所产生的义务,如照顾义务、通知义务、协助义务等。
  (三)民事责任
  1、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责任——是违反约定或者法定义务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狭义的民事责任,即是民事义务,广义的民事责任还包括使用强制执行的公力救济。与其他法律责任相比较,民事责任有如下特征:
  (1)民事责任是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在行为规范中,应当实施的行为,属于义务而非责任,只有当事人不法地不履行义务时,方发生责任。因此,责任存在于裁判规范中,司法机关是依裁判规范而非行为规范课以当事人责任。
  (2)民事责任属于公力救济。责任对应的是公法上的制裁,义务对应的是私权,民事责任的判处和执行依赖于国家公权力。
  (3)民事责任的效果。它是救济权人得以公力救济方式诉请执行机关予以强制执行。凡权利人以自己力量实施的救济,属自力救济,公力救济所实施的强制执行,即民事责任。
  2、民事责任的类型。《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了10种具体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具体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民事责任根据责任发生的原因与法律要件不同,可以分为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民法通则将》民事责任区分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及其他民事责任。
  (1)合同责任——是指违反合同义务产生的责任;
  (2)侵权责任——是指因侵犯他人的财产权与人身权产生的责任。
  (3)其他责任——就是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之外的其他民事责任,如不履行不当得利债务、无因管理债务等产生的责任。
  四、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民事法律事实——简称法律事实,是符合民事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民事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对社会关系调整的结果,而一项法律规范在逻辑上是由一个主项和一个谓项结合构成的。其中主项表述了某种法律上必须具备的事实,即法律要件,而谓项则表述了法律上将要产生的后果,即法律效果。
  因此,法律事实是构成法律要件的内容,一旦某项法律要件要求的法律事实具备,相应变动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效果便发生。例如,一项关于通过买卖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法律规范,该规范的法律要件包含以下若干法律事实:须有房屋存在;缔结房屋买卖合同;办理登记手续。以上法律要件中的法律事实若被当事人充分运用,那么房屋所有权移转的法律效果便发生。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类型
  法律事实的种类繁多,民法上根据事实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将其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1、事件。事件——是与人的意志无关的法律事实。事件本是自然现象,只是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才被列为法律事实,如人的死亡、地震等。前者可能导致继承关系的发生;而后者若将房屋震塌将导致所有权的消灭,事前若投保时,又使保险赔偿关系发生。
  2、行为。行为——是与人的意志有关的法律事实。行为是法律要件中最常使用的法律事实。行为虽与人的意志有关,但根据意志是否需明确对外作意思表示,行为又被划分为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
  (1)表意行为。表意行为——是行为人通过意思表示,旨在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的表意行为,因行为人有预期的效果意思,所以,该行为能产生当事人意欲达到的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效果。
  (2)非表意行为。非表意行为——是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产生民事法律关系效果的意思表示,客观上引起法律效果发生的行为。如侵权行为,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效果意思,但客观上却导致赔偿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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