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3-18 19:44:58

2010年企业法律顾问民商与经济法律第四章:合同的终止

合同有其订立的起点,也有其终止的终点。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因合同终止而产生的附随义务随之而来,也即是民法理论上的后合同义务。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合同在终止后都会产生后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是指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后合同义务不是合同义务,而是随合同终止产生的法定义务。合同法第六章规定了合同的终止制度,现分述如下:
    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销;(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这是合同的理想终止方式,合同履行完毕,当事人各得其所。就算当事人在合同履行完毕后有所亏损,也是当事人意思自治与风险承担的事。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是合同理想、正常的终止方式。
2.合同解除 是指合同在履行完毕之前,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或享有合同解除权的当事人依法行使解除权,从而使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合同提前终止。合同法规定了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
﹝1﹞约定解除 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意。既然是合意,若当事人能以意思表示一致解除合同,法律自应尊重,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据此,合同的约定解除有两种形式:一是在合同订立后终止前,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解除原合同。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时,这里的协商一致本身就是一个合同,是以新订立的合同解除原合同。二是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或者在合同订立后终止前,以补充协议或者以其他形式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符合行使约定解除权的当事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
    合同的约定解除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只要当事人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不具有无效的情形,法律理应尊重。当事人约定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的,具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行使,期限届满未行使的,解除权归于消灭。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具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在对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解除权也归于消灭。
﹝2﹞法定解除 是指当事人在符合法律规定解除合同条件时,具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可以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以终止合同。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理解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五种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时,应当注意:第一项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以避免或减少对方当事人的损失。同时,应在合理期限内向对方提供发生不可抗力的证据及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证据。
    合同是当事人为实现一定的目的订立的。当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示将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主要债务的,另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已经不可能实现。此时,法律赋予守约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是为了维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唯应注意,行使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应保存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证据。否则,可能被对方反咬一口而承担违约责任。
    主要债务的履行与否关系到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能否实现。若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可能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经守约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违约方仍未履行的,守约方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合同。当然,守约方应当举证证明对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的证据、向对方当事人催告其履行合同的证据及对方当事人接到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合同主要债务的证据。至于合理期限,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应当根据具体的情况及诚实信用原则来决定合理期限。
    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守约方也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合同。当然,守约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同样需承担举证责任。
    至于第五项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则是兜底条款,由其他法律来规定。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应当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行使,超过期限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合同解除权消灭后,当事人便不可以解除合同了。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也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应当在对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行使。否则,解除权也归于消灭。至于合理期限究竟多少才算合理,应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等具体情况来决定。
    当事人在符合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合同条件时,行使合同解除权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若对方有异议,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若对方没有异议,合同即告解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批准、登记手续。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九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解除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能解除的,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未解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解除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合同解除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解除的效力。
    合同解除后,并不意味着当事人责任的终止。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对方损害的,受损害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债务相互抵销 当事人之间互负债务的,可以依法抵销。合同法规定了法定抵销与约定抵销。
    法定抵销是指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从而终止合同的行为。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约定抵销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相互抵销债务的行为。合同法第一百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4.提存 是指债务人因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履行合同债务或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将合同标的物依法提交提存机构,以消灭债务的行为。在提存法律关系中,债务人是提存人,债权人是提存受领人,提存机构为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办理提存的组织。
    提存是合同权利义务消灭的情形之一。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提存应当遵循一定的规则,不同的提存机构可能对提存有不同的规则。如公证处与其他提存机构,在办理提存手续时,规则可能不尽相同。在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或者标的物变卖的价款提存之后,便发生消灭相应债务的效果。提存消灭债务的效果与债务人向债权人亲自履行债务的效果一样。自提存之日起,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标的物所产生的孳息也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债务人将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债权人可以随时凭有关证明到提存机构领取提存物及其孳息。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机构可以根据债务人的要求拒绝债权人领取提存物及其孳息。
债权人应当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到提存机构领取提存物及其孳息。提存届满五年未领取的,债权人领取提存物及其孳息的权利消灭。债权人也不能再向债务人主张债权。提存物及其孳息在扣除提存费用后,收归国有。
5.免除 合同债权是债权人依法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权利是可以放弃的,当债权人自愿免除债务人部分或全部债务时,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消灭。合同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6.混同 合同订立后至终止前,可能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如企业合并),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此时,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因为法律没有道理让自己向自己履行债务。但是,如果合同的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而合同的权利义务又涉及第三人利益时,合同权利义务只有在解决第三人的权利义务之后才终止。合同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2010年企业法律顾问民商与经济法律第四章:合同的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