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3-18 19:44:58

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反映民事生活的根本属性,尤其是市民社会的一般条件、趋势和要求。
  我国《民法通则》第3—7条对我国民法的原则做了规定,概括其内容,大约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对民法内容有普遍约束力的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审判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如平等、自愿等原则;另一类是适用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原则,如公平、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等原则。
  一、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原则
  (一)平等原则
  民法中的平等——是指主体的身份平等。身份平等是特权的对立物,是指不论其自然条件和社会处境如何,其法律资格亦即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任何自然人、法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地享有权利,其权利平等地受到保护。
  (二)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的实质——就是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去从事民事活动,国家一般不干预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其内容包括自己行为和自己责任两个方面:
  1、自己行为——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参与民事活动,以及参与的内容、行为方式等。
  2、自己责任——即民事主体要对自己参与民事活动所导致的结果负担责任。
  二、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因此:
  (1)公平原则——是一项法律适用的原则,即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变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2)公平原则——又是一项司法原则,即法官的司法判决要做到公平合理,当法律缺乏规定时,应根据公平原则作出合理的判决。
  三、诚实信用原则
  (1)本意。所谓诚实信用——其本意是要求按照市场制度的互惠性行事。在缔约时,诚实并不欺不诈;在缔约后,守信用并自觉履行。如果说任何自由都是受制约的自由,那么诚实信用应是题中之意。然而,市场经济的复杂性和多变性昭示:无论法律多么严谨,也无法限制复杂多变的市场制度中暴露出的种种弊端,总会表现出某种局限性。
  (2)目的。民法规定该原则,一方面使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能主动干预民事活动,调整当事人利益摩擦,使民事法律关系符合正义的要求;另一方面,法院可根据该原则作出司法解释,填补法律的漏洞。
  (3)对法院适用的限制。由于该原则位阶高、不确定性强,用而不当也可能会成为司法专横的工具,对该原则的运用,必须与其他原则结合起来统筹考虑。(通常情况是当法律存在调整的缺失时才能使用。)
  四、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1)含义。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如果在行使权利时,而损害了同样受到保护的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即构成权利滥用。
  (2)判断条件。对于如何判断权利滥用,《民法通则》及相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可以简单概括为两个方面:第一,民事活动首先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及习惯;第二,行使权利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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