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3-18 19:44:58

经济法与民商第2章历年真题回顾(6)

(2007,44)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在下列物权的变动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有(    )。
A.机动车物权位的设立
B.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
C.地役权的设立
D.以汇票出质时质权的设立
【真题解析】根据《物权法》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l29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224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正确答案是ABC。
【答案】ABC
(2007,45)甲、乙、丙共同出资购买一处房屋,共有份额为5:3:2。三人约定房屋轮流居住。在乙居住期间,窗户玻璃掉下将行人丁砸伤。下列关于该案责任承担的表述正确的有(    )。
A.丁有权请求甲、乙、丙按共有份额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B.丁有权请求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C.丁有权请求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D.丁有权请求甲、乙、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因共有的物产生的债务关系如何承担。根据《物权法》第102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正确答案是BCD。   
【答案】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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