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3-18 19:44:58

2012年经济与民商知识考点1.3: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要件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是一种人为的法律事实。
  (2)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3)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是意思表示。
  (4)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
  1.成立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包括当事人、标的和意思表示,其中意思表示是其核心要素。
  2.生效要件
  一般生效要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行为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财产行为,是指发生财产关系变动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身份行为,是指发生身份关系变动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与多方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其特点是不需要其他当事人的同意。双方法律行为,是指须有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订立合同等。多方法律行为,是指两个以上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单务法律行为与双务法律行为
  单务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享有民事权利而对方当事人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行为。双务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义务,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即对方当事人的义务。
  (四)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
  根据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件还是需要交付实物为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分为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
  (五)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是否以特定的形式为要件,可以分为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
  (六)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
  根据一个法律行为是否需要依附于其他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分为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
  (七)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依据财产行为是否以给付原因为要件,可以分为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3)视听资料形式。
  (4)默示形式。
  默示方式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存在意思表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四、无效民事行为
  1.欠缺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
  (1)因欺诈引起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
  (2)因胁迫引起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
  (3)因处于危难境地引起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3.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1)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2)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3)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
  4.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五、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因行为欠缺合法性,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六、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条件可分为两种:延缓条件及解除条件。延缓条件,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以条件成就为前提,条件成就前,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但不生效。解除条件,法律行为的效力终止于条件的成就,条件成就前,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条件成就后,民事法律行为解除,其效力终止。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期限分为两种:延缓期限。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于期限的到来,期限到来之前,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但不生效。解除期限。法律行为的效力解除于期限的到来,期限到来之前,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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