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3-18 19:44:58

2012年经济与民商知识考点1.4:代理

第四节 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1)代理是代理人独立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为意思表示。
  (4)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的适用范围
  (1)以财产关系为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
  (2)其他具有实体法律意义的行为。
  (3)诉讼行为。
  三、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又称为意定代理,是指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这是最常见的代理,适用范围最为广泛。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有关机关的指定行为而产生的代理。
  四、代理权的行使
  (一)代理人的权利、义务
  1.代理人的权利
  信息知悉权、转委托权、报酬请求权。
  2.代理人的义务
  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实施代理行为的义务。
  亲自代理义务、报告义务、保密义务。
  (二)代理权行使的限制
  1.自己代理
  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为法律行为。
  2.双方代理
  双方代理,又称为同时代理,指一个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为法律行为。
  五、复代理
  复代理,又称为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为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将代理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托给他人行使的行为。
  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因此,复代理人的代理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复代理适用于委托代理。
  六、代理关系的终止
  (一)委托代理的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二)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的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机关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七、代理关系中的民事责任
  (一)无权代理的民事责任
  无权代理主要有三种情形:
  (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
  无权代理经过被代理人追认的,转化为有权代理,其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无权代理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本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应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二)表见代理及其责任归属
  1.表见代理的含义
  表见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因而与无权代理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归于被代理人的代理。
  2.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客观上存在使善意第三人信任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
  (2)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
  (3)无权代理人的行为具备代理的表面特征。
  3.表见代理的责任归属
  被代理人因此而受到损失的,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
  (三)代理人与第三人的连带责任.
  代理人与第三人的连带责任,是指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共同行为导致被代理人利益受损,依法应当承担的连带责任。
  (四)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连带责任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五)共同代理中的民事责任
  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代理人协商,所实施的行为侵害被代理人权益的由实施行为的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被代理人为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经其他被代理人同意而提出解除代理关系,因此造成损害的,由提出解除代理关系的被代理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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