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3-18 19:44:58

2012年经济与民商知识考点10.2:信托法

第二节 信托法
  一、信托的概念和种类
  1.信托的概念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内容:①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进行了财产权的委托,受托人由此获得信托财产名义上的管理处分权,成为名义所有人;②受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对该财产权进行管理或处分。
  2.信托的特征
  (1)信托以信任为基础。
  (2)信托必须存在财产权的转移和分离。
  (3)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
  (4)信托民事责任的有限性。
  (5)信托存续的连贯性。
  3.信托的种类
  (1)意定信托与法定信托。
  (2)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
  (3)私益信托与公益信托。
  (4)营业信托与非营业信托。
  二、信托当事人
  信托当事人,又称信托关系人,是信托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能够参加信托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的总称,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
  三、信托财产
  1.信托财产的概念和分类
  信托财产是委托人移交给受托人的作为信托法律关系的标的,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而管理和处分的财产。
  一般来讲,下列财产经常因法律或信托行为而成为信托财产:
  (1)金钱,包括本国货币与外国货币。
  (2)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及附着物。
  (3)动产,泛指不动产以外的依自身性质特点可以移动,且不因此降低其价值或者使其价值丧失的各种财产。
  (4)有价证券,包括股票、公司债券、公债债券以及各种其他票证。
  (5)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各种智力成果权等。
  (6)其他财产。
  2.信托财产的特征
  (1)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2)信托财产的转让性。
  (3)信托财产的同一性(或物上代位性)。
  四、信托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1.信托的设立
  (1)信托设立的生效要件,是指使已经成立的信托发生完全的法律效力所应当具备的法律条件。
  (2)信托的无效,是指已经成立,因严重欠缺信托行为的有效要件,从而自始不产生法律约束力的信托行为。
  2.信托的变更
  信托的变更,是指在信托有效成立后,当法定或约定的事由出现时,信托当事人依法对信托法律关系进行的变更。
  3.信托的终止
  《信托法》第53条规定,信托在下列情形下终止:①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②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③信托目的已实现或不能实现;④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⑤信托被撤销;⑥信托被解除。
  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归信托文件规定的人;文件未规定的,其归属顺序为: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委托人或其继承人。信托财产的归属确定后,在该信托财产转移给权利归属人的过程中,信托视为存续,权利归属人视为受益人。
  五、公益信托
  公益信托,是指以公共利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为将来不特定多数受益人而设立的特殊形式的信托。
  以下列公益目的之一设立信托的,属于公益信托:①救济贫困;②救助灾民;③扶助残疾人;④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⑤发展医疗卫生事业;⑥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⑦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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