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3-18 19:44:58

2012年经济与民商知识考点9.1:商标法

第九章 知识产权法
第一节 商标法

  一、商标与商标权的概念
  1.商标
  商标即商品标记,是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在其商品上使用,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或者由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辨认的特定标记。
  2.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是由申请人根据《商标法》规定的注册条件、原则和程序,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经过商标局审核后予以注册的商标。我国注册商标的种类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3.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4.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5.商标权
  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对法律确认并予以保护的商标所享有的权利。它主要是指商标专用权。
  二、商标法及其基本原则
  商标法是规定商标的组成、注册、使用、管理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等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保护商标专用权与维护消费者利益相结合的原则;②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原则;③申请在先原则;④自愿注册原则;⑤统一注册分级管理原则;⑥国民待遇原则;⑦优先权原则。
  三、申请商标注册的条件与程序
  1.申请注册商标的条件
  (1)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必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商品和提供服务。
  (2)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性和权利完整性。
  (3)商标禁用标志。
  法律规定的特定标志,不能作为商标使用,更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4)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5)注册商标禁用标志。下列标志,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缺乏显著特征的。但是,上述这些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6)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能注册。
  (7)申请注册商标不能侵犯驰名商标。
  (8)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能注册和使用。
  (9)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能注册,也不能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2.商标注册的程序
  (1)商标注册的申请。
  (2)商标注册的初步审查和公告。
  (3)商标注册的异议与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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