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3-18 19:44:58

2012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法律考点: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的当事人
  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
  合同当事人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代理人应根据授权范围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代理人订立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由被代理人承担。
  二、合同的内容
  1.一般合同的内容
  包括:①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②标的是合同不可缺少的条款;③数量是确定标的的主要要件;④质量是标的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⑤价款或酬金是取得标的物或接受劳务的一方当事人所支付的代价;⑥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⑦违约责任条款;⑧争议解决的办法。
  2.格式条款
  (1)格式条款是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2)格式条款的特征。
  第一,格式条款的适用对象具有普遍性、广泛性;第二,格式条款的使用具有持久性、反复性;第三,格式条款的内容具有事先确定性;第四,格式条款的拟订者一般具有经济上的优势。
  (3)对格式条款的限制。
  第一,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条款予以说明。
  第二,格式条款不得具有为法律规定所禁止出现的情形。
  第三,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免除提供条款一方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内容,否则该条款无效。
  第四,格式条款不能设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直接财产损失时的免责条款,否则该条款无效。
  第五,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正常理解予以解释。
  三、合同的形式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3)其他形式。
  其他形式是指行为推定形式。行为推定形式只适用于法律有明确规定或交易习惯许可时或要约表明时,而不能普遍适用。
  四、合同订立的程序
  (1)要约。
  (2)承诺。
  五、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1.合同成立的时间
  合同成立的时间是当事人之间最终达成协议、使合同产生并存在的时间。多数合同中,合同成立的时间就是合同生效的时间。
  合同成立的时间因合同为诺成合同或实践性合同而有所不同。依合同为要式合同或非要式静同而有所不同。
  2.合同成立的地点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成立地点有特别约定的,其约定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六、缔约过失责任
  1.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时,应向对方承担的责任。
  2.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事由
  第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第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第三,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订立合同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第四,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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