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3-18 19:44:58

2012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法律考点:合同的效力

  我们这里主要讲一下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及效力待定合同的重点知识。
  一、无效合同
  l.无效合同的种类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2.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从合同订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始无效。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解决争议方式条款的效力。
  二、可撤销合同
  1.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
  (3)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2.合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合同被撤销后,将导致合同自始无效。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解决争议方式条款的效力。
  3.撤销权的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三、效力待定合同
  1.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2.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后果
  效力待定合同因追认或拒绝追认而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效力待定合同经有权人追认后,自始有效;效力待定合同经有权人拒绝追认后,自始无效。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2012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法律考点: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