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3-18 19:44:58

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法律考点:建设工程合同

  一、建设工程合同概述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是双务、有偿、要式合同。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种类
  (1)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
  (2)总包合同与分包合同。
  三、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
  1.对承包人的效力
  第一,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二,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第三,承包人应当接受发包人对建设工程、项目进度、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四,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对发包人的效力
  第一,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和技术资料。
  第二,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时间、地点、方式向承包人支付价款。
  第三,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
  第四,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
  第五,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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