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3-18 19:44:58

2012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法律考点:委托合同

  一、委托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一,委托合同的订立以委托人与受托人的相互信任为前提。
  第二,委托的目的、内容是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受托人的名义处理委托人的事务。
  第三,委托人对受托人实施的合法委托事务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第四,委托合同可以是特别委托合同,也可以是概括委托合同。
  第五,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第六,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二、委托合同的效力
  1.受托人的义务
  (1)办理委托事务。
  (2)报告义务。
  (3)交付财产。
  (4)损害赔偿责任。
  2.委托人的义务
  (1)支付费用。
  (2)支付报酬。
  (3)承担委托事务结果。
  (4)损害赔偿责任。
  三、委托与代理
  当处理委托事务需对外为法律行为时,委托人一般都授予受托人代理权。
  委托合同与代理之间存在区别:
  第一,代理属于对外关系,而委托属于对内关系。
  第二,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法律行为,而受托人依据委托人的指示处理事务的行为既可能是法律行为,也可能是事实行为。第三,委托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代理关系除了当事人通过合意形成委托代理外,还有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无须以当事人的合意为前提。
  代理的种类:
  (1)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代理。
  (2)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的代理。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的代理主要有以下两种,其法律效果各有不同。
  四、委托合同的终止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2012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法律考点:委托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