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3-18 19:44:58

经济与民商历年单选题真题:合同法总则(5)

【真题试题】(2008年单项选择题第20题)
甲公司欠乙公司100万元到期货款无力偿还。乙公司经过调查得知下列情况:①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存在货物买卖合同,甲公司已经付款,而丙公司尚未交货,交货日期未届至。②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存在大型机器买卖合同,丁公司共分5期交付货款,在清算货款之前甲公司保留机器设备所有权,现丁公司已有2期到期付款未支付,甲公司未采取任何措施。公司拟通过诉讼采取的下列措施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以自己名义请求丙公司向自己交货
B.以甲公司代理人的名义请求丙公司向自己交货
C.以自己名义请求丁公司向自己返还机器设备
D.以自己名义请求丁公司向自己支付到期货款

【真题解析】
此题考查的是合同中的代位权诉讼。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住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所以说在代位权诉讼必须针对的是金钱债权,而且要求其两个债权必须到期,因为此涉及诉讼时效的问题。所以在此案中因为是金钱债权,所以以自己名义请求丁公司向自己返还机器设备即C是错误的,而D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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