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3-18 20:02:00

2012社会工作者考试:优抚安置

一、优抚:   抚恤优待对象
  死亡抚恤(烈士、因公牺牲、病故)
  残疾抚恤(因战、因公、因病)
  优待内容
  二、安置
  退伍义务兵、退役志愿兵(士官)
  抚恤
  死亡性质(与残疾性质认定相似)
  烈士:抢救国家和人民财产或、抢险救灾;军事演习、科研实验。
  因公牺牲:上下班途中、旧伤复发、职业病、医疗事故等
  病故:除因患职业病死亡的、在执行任务中或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的、因医疗事故死亡的以外,因其他疾病死亡后被确认为病故的现役军人的遗属。非执行任务死亡。
  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及待遇
  1、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
  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
  2、残疾军人的抚恤金待遇
  (1)残疾军人死亡,其遗属享受相应的抚恤待遇。(因公一次性、因病12个月)
  (2)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护理费:因战公1、2级的50%;3、4级40%;因病1-4级30%)。
  (3)现役(军级以上)与退役的残疾军人可配制辅助器械(省级民政部门)。
  安置
  退役士官转业安置
  (1)转业安置的条件: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转业安置:
  ①服现役满10年的;②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③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等、
  三等伤残等级的;④服现役未满10年,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⑤符合退休条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转业的。
  退役士官退休安置
  (1)退休安置的条件: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①年满55岁的;②服现役满30年的;③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特等、一等伤残等级的;④服现役期间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并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军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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