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3-18 20:02:00

2012初级社会工作者考试知识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我国在2003年颁布实施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并同时发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我国于2006年专门发布了《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内容
①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食物
②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③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④帮助与其亲属或者在单位联系
⑤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的程序:
①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提出救助需求
②救助站核实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情况
③救助站决定是否实行救助并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及时它排救助。
④终止救助。
对流浪乞讨人员实行的形式主要为救助站救助。要求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要求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处长的,报上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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