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3-18 20:06:51

2012年社会工作者考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政策

  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对象、形式与内容
  (一)对象
  •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的人员。
  形式
  救助站救助
  •1、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
  •2、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救助的临时性
  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临时性的社会救助措施。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的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载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三)救助的内容
  •1、提供食物
  •2、基本条件的住处
  •3、站内突出急病的,及时送医院
  •4、帮助与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5、对没有交通费用返回住所地的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程序
  1、流浪乞讨人员提出求助需求。救助原则是自愿原则,需要本人如实提供姓名等基本情况提出求助需求
  •2、救助站核实流浪乞讨人员基本情况,予以登记中华考试网(www.Examw。com)
  •3、救助站决定是否实行救助,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及时安排救助。
  •对符合的,及时安排;不符合的,不予救助告知理由;
  •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站应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拒不提供个人情况的,不予救助。
  4、终止救助
  •1、一般以10天为限
  •2、救助站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的
  •3、流浪乞讨人员自愿放弃救助离开的,救助站不得限制
  •4、流浪乞讨人员擅自离开,视同放弃,救助站应当终止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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