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3-18 20:06:51

2012年社会工作者考试:中级法规与政策辅导资料17

第三节私有财产继承法规与政策
一、法定继承的范围与顺序
※1、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1) 配偶: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相互继承权;
(2) 子女:婚、非婚、养和继;
(3) 父母:生养继父母;
(4) 兄弟姐妹:同父母,异父或母、养继兄弟姐妹;
(5) 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
(6) 符合法定条件的丧偶儿媳、女婿: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 继承顺序
先由第一顺序继承,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才轮到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1)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进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女婿;
(2)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3、分配原则
(1)同一顺序均等分配;
(2)特殊情况不均等分配;
A、生活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予以照顾;
B、进了主要的抚养义务的可以多分;
C、对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该少分或者不分。
(3)继承人协商统一的不均等分配。
继承人协商遗产的分割方法,协商不成则调解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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