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3-18 20:06:51

2012年社会工作者考试:中级法规与政策辅导资料16

第二节收养关系的法规与政策
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从而使原本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收养也是形成家庭关系的重要方式。
一、成立的条件和程序
(一)条件
※1、下列不满十四岁被收养人的条件:
(1)孤儿;
(2)弃婴或弃儿;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而无力抚养。
2、送养人的条件: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而无力抚养的生父母。
3、不得作为送养人的情形:
(1)未成年人的父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没有严重危害可能的;
(2)监护人必须征得对其具有抚养义务的近亲同意;
(3)配偶死亡时,死亡方父母要求行使优先抚养权利,不得送养。
※4、收养人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能力;
(3)为患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 周岁。
5、其他规定
(1)男收女,年龄相差40 岁;夫妻必须共同收养;只能收养一名。
(2)必须有成立收养关系的合意:收送养必须双方同意,年满十岁的被收养人也必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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