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3-18 20:06:51

2012年社会工作者考试:中级法规与政策辅导资料23

三、残疾抚恤的具体规定
1、残疾抚恤的对象
(1)因战因公一至十级;
(2)因病一至六级;
(3)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2、残疾性质的认定
与因战因公因病死亡情形相对应。
3、残疾等级的认定
划分为十级
4、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
(1)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
(2)抚恤金的具体标准和具体享受办法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规定中华考试网
5、残疾军人的其他抚恤待遇
(1)残疾军人死亡,其遗属享受抚恤待遇:
A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旧病复发死亡的按因公牺牲军人抚恤金标准发放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待遇;
B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增发 12 个月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费+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2)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终身供养;分集中和分散两种安置方式,分散的每月给护理费,标准是因战因公一二级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50%;因战因公三四级40%;因病一至四级30%。
(3)配置辅助器具:服役的由军级以上单位解决,退伍的由省级民政部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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