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3-18 20:06:51

2012年社会工作者考试:中级法规与政策辅导资料19

二、信访事项的提出、受理、办理和督办程序
1、提出:
对国家机关或公共事务智能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村居委会及其工作人员提出信访事宜;
对人大,法院,检察院直接向他们提出;
走访形式向上一级提出的,处理期不得重复;
必须以的书面形式,口头的需记录;
走访提出的共同事情应派不超过 5 人的代表;
信访过程中不得:非法聚集,携带危险品、侮辱工作人员、滞留、滋事、借机敛财和扰乱公共秩序。
2、受理:
(1)对信访进行登记并在 15 日内进行以下处理:
1)人大,法院,检察院不予受理正在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的事宜;
2)及时转送相关机关,重大的报请政府决定;
3)信访涉及下级机关人员的,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并抄送下级机构;
4)需要反馈结果的,需提交办结报告;
(2)必须 15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信访人。当场能答复的应当场书面答复。
(3)涉及到两个机关的,由他们协商受理,有争议的由上级机关受理。
(4)不得将检举材料透露给被检举机关和人员。
(5)处理机关不存在的,应有行使其职权的机关受理。
(6)重大信访事项必须马上向上级或主管单位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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