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社会工作者考试:中级法规与政策辅导资料24
五、参照军人抚恤执行的情形1、参战参训的预备役民兵民工因参加军事演戏训练勤务而负伤,死亡的抚恤参照军人抚恤执行;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战因公负伤死亡的参照 《公务员法》执行;
3、为维护社会治安,抢救国家人民财产二负伤的参照军人标准抚恤同时这些人员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第三节退役士兵安置法规与政策
一、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
1、享受退伍义务兵安置的人员范围
(1) 服役期满 (义务兵服役期为2 年);
(2) 未满,但经师以上机关批准的:
A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发给 《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
B 患病已愈,但军医院证明不适合继续服役的或精神病半年未愈的
C 部队需要减员而减的
D 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县级以上武装部证明的需要退役的
E 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2、安置形式
(1)对家居农村的:(内容可略)
A 无住房的,集体解决不了的安排一定的建筑材料和经费;
B 立二等功的,安排工作;
C 有专长的,推荐工作;
D 用人单位农村招工的,优先录用,立三等功的,超期服役的,女的适当照顾
E 入伍前是未毕业学生的,退伍后符合条件的,复学;
F 退伍兵报告中高等院校的,同等条件优先录取。
(2)对家居城市的:(内容可略)
A 回征集地后先安置,后按计划下达后统一结算;
B 立军区以上二等功的,安排工作且;
C 立三等功的,超期服役的条件允许时,照顾本人意愿;
D 有专长的尽量能够做到专业对口
E 入伍前是单位职员的,退伍后复工复职;
F 入伍前是未毕业学生的,复学;报考院校的,优先录取。
(3)因站因公致伤残的二、三等退伍义务兵:(内容可略)
A 城市的,会征集地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B 农村的,回原征集地,能安排工作的安排,不能安排的,增发伤残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4)患病退伍义务兵:(内容可略)
A 患精神病的,收容或回家休养,政府付医疗生活费;
B 对慢性病和旧病复发由地方政府对生活和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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